2004年12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追逐法律的步伐永远不停
本报记者 朱兰英/文

  人物简介
  童松青,高级律师,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1988年从事律师行业,长于民商法,熟悉金融、投资、公司、保险、建筑、反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等法律业务,在金融法律领域有着较深的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曾为万向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等多家公司的抵押担保、企业改制、反逃废债务、股权转让等提供法律服务。
    
  20多年前的一天,衢州第二中学。两名高中男生对农村不孝子女多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因为农村太穷,只有发展经济才能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一男生说。“不对,是中国的法律不够严肃。只有健全法制,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另一名高中生反驳道。
  那名渴望法律严肃的少年最终成为了一名律师,他就是童松青。16年的律师生涯弹指而过,积淀的是他对公平、自由以及正义的法律精神的执着追求。
  “中国需要更为严格的执法!”
  
这句话源自美国经济学家米勒的一句话:“中国不需要更多的经济学家,而需要更多的法律。”童松青把它改了。
  他觉得,律师正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律师在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也在维护着法律的尊严。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博弈,那些只看重金钱的律师往往只能做一次或几次博弈,而我需要的是反复博弈,并在博弈中实现法律的公正”。
  在一次又一次的博弈中,童松青的名字渐渐与许多轰动一时的案件联系在了一起,并涉及合同纠纷、伤害赔偿、房地产、刑事等各个领域。他为萧山一位“大义灭亲”杀了泼皮儿子的父亲辩护,使当事人被轻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他为强拿了同学5元钱的3名少年辩护,使抢劫罪的指控最终不能成立;他代理的万向钱潮知识产权一案,被编进了省高级法院编纂的《知识产权判案评述》;他办了省内第一起司机无过错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并成功胜诉……
  在一次又一次的博弈中,童松青有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1999年,他成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随后他又强烈地感受到,在杭州律师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个人的力量再强大也无法赢得超强的市场竞争力,便与其他4家律师事务所一起,合并成立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由此开创了浙江律所联合的先河,并为自己开辟了律师事业的新天地。
  “从猫的嘴巴里挖出泥鳅。”
  
去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驻杭办事处将1件“死”了5年的执行案交给童松青。因为债务方企业负责人已受到了刑事处罚,所以没有人对这个案子抱有希望。法官更是指出,此案已无法执行。然而,童松青和助手看到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问题,并不厌其烦地与承办法官交涉。最终,此案40万元的本金和滞纳金被如数收回。企业笑称:“童律师是从猫的嘴巴里挖出了泥鳅。”
    4年来,童松青无数次地享受着这样的成功。当许多律师忙于接办各类案件时,童松青已经打开了律师专业化道路的大门。2000年初,他顺利接过了中国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抛来的“橄榄枝”,从此成为浙江最早涉入这一领域的律师之一。到如今,仅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一家,以他为主的五联所律师就处置了300余户的不良资产,追回银行逃废债务6000多万元。
  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四大国有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是一个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大量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领域。这类业务操作难度很大,需要大量调查、论证工作,还得制作和签订各种复杂的法律文件,熟悉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对律师的素质要求就很高。
  为了熟悉业务,在不办案的日子里,童松青就静下心来,博览群书,法律的、经济的、金融的、房地产的,为日后的发展储备知识。工作时,他就四处奔波,周旋于企业、工商部门、地方政府和法院之间。为了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往往想出改制等各种高招,但经验丰富的童松青却有着比他们更高明的反逃废债务办法。杭州滨江区浦沿镇一家镇办企业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办事处借款2222万元,却以改制的名义将这些贷款变成了不良资产,因为从法律角度看,改制后的企业根本没有义务归还贷款。童松青和助手开展了1年多的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了20余份证据,认为本案所涉的企业有在转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的嫌疑。在大量证据面前,企业向银行表示了和解意愿,愿意以1000万元,了结此案。
  “挑刺,是为了推动进步。”
  
谈起多年来反逃废债务的经历,童松青忍不住有话要说。他认为最难对付的不是一些“老赖”企业的狡猾,而是地方政府的种种干预。“不知为何,利用刑法来处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做法被忽略了。一些企业其实构成了贷款诈骗罪,但没有部门对他们采取法律措施。”
  对于这些不合理的现象,童松青无法保持沉默,他认为“只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去挑刺,才能推动法律的进步”。早在1994年,他就在本报发表过一篇文章,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为层出不穷的皮包公司出具虚假注册资金的证明,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皮包公司。文章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认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机构应该对债权人负责,承担民事责任。文章发表不到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果然对这一问题专门作了司法解释,内容与童松青的观点不谋而合。
  “当前,司法实践有个怪现象,法院的判决书除了发给当事人外,就是保存在法院的卷宗档案里。但我认为,法院判决书应该在网上公开。”
  “否定职业打假的法是恶法。必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各地的裁判标准,保护职业打假者的积极性。”
  “我对当事人说,侦查机关有意要延长期限的话,大多有理由,我们没办法去控制它。当事人听了往往是一脸的疑惑。此后,有的开始对我不信任,有的开始对法律不信任,有的开始对执法者不信任。”
  ……
  这样的文章、这样的观点,频频出现在报刊杂志上,并引起了相关司法部门的关注。但童松青说,在自由的法律之路上,他不会停下前进的脚步,为了儿时渴望的法律的严肃。